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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行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谭国庆等五人与吉林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国庆,陈树辉,刘会荣,秦秀霞,王贵山,吉林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1行初134号原告谭国庆,男,196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舒兰市。原告陈树辉,男,196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刘会荣,女,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秦秀霞,女,196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王贵山,男,195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五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褚中喜,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五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韦亮,北京市浩东(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新发路329号。法定代表人刘国中,省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国庆等五人诉被告吉林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诉讼请求存在笔误,将“吉政复地决字[2017]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误写为“吉政复地决字[2017]71号”,因原告以吉政复地决字[2017]11号行政复议决定为被诉行政行为重新向本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国庆等五人提出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国庆等五人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杨 光代理审判员  高婧明代理审判员  于佳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刘雅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