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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民终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朱红与黄旭、尹雪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红,黄旭,尹雪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民终7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红,女,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旭,男,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雪艳,女,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朱红因与被上诉人黄旭、尹雪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6)辽0404民初2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朱红上诉主张其患有精神残疾,不具有行为能力,在借据上的签字无效,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院二审期间查明朱红系精神残疾贰级,监护人系其父亲XX富。本案应查清朱红在签订借据时对自己行为的辨认程度。一审朱红未到庭应诉,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6)辽0404民初206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朱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明明审 判 员 赵世平代理审判员 张   庆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宋   秀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