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执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胡淑娟与湖北宇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淑娟,湖北宇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1305号申请执行人胡淑娟,女,汉族,住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湖北宇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758747-X,住址:孝感市孝天路11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淑娟与被执行人湖北宇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淑娟与被执行人湖北宇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孝劳人调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胡东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