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民终2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安徽省阜阳市博晖建材有限公司与谢振、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姜水、张新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省阜阳市博晖建材有限公司,谢振和,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姜水,张新社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终20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阜阳市博晖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法定代表人:周晓兵,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振和,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王颖洲,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水,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树杰,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谊,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新社,男上诉人安徽省阜阳市博晖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振、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姜水、张新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一初字第01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省阜阳市博晖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安徽省阜阳市博晖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安徽省阜阳市博晖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姚 斌审判员 孙 颖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含(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