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执1759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田忠宝申请执行李孝平、周远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忠宝,李孝平,周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1759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田忠宝,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飞虹街。被执行人:李孝平,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飞虹街。被执行人:周远军,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金色海岸。本院在执行田忠宝与李孝平、周远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6)川0903民初37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周远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远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远军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1650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