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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22民初1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孙国富与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富,雷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22民初1717号原告:孙国富,男,194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雷斌,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中国联通盘山县分公司职员,住辽宁省盘山县。原告孙国富与被告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国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龙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