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22民初1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孙国富与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富,雷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22民初1717号原告:孙国富,男,194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雷斌,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中国联通盘山县分公司职员,住辽宁省盘山县。原告孙国富与被告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国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龙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