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5民初3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付某1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1,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625民初3022号原告:付某1,男,1987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被告:王某,女,1983年8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原告付某1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自愿负担子女抚养费;3、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2011年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儿子付某2。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生气吵架。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离婚。被告王某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付某1与被告王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子付某2由被告王某抚养,原告于每年8月2日前支付被告子女抚养费6000元,支付至付某2年满十八周岁止(原告当庭支付被告子女抚养费6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付某1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瑞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文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