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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执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冯生红与邹祥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生红,邹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732号申请执行人:冯生红,女,汉族,住什邡市。被执行人:邹祥,男,汉族,住什邡市。冯生红诉邹祥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4日作出的(2011)什邡民初字第968号民事调解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5月1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权利人以书面形式同意本院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什邡民初字第9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颜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