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26民初1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尤同旺与顾正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同旺,顾正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26民初1995号原告:尤同旺,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峰,涟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正俊,男,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水县。原告尤同旺与被告顾正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尤同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顾正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并承担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8月1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做生意因资金周转需要,分两次向原告借款,一笔20000元,另一笔10000元。两次借款后,被告合打一张借条,约定2016年底还款,口头约定利息3分。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上述诉讼请求。被告顾正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被告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银行ATM机分两次向被告尾号为3027的银行帐户上存款,其中2016年7月20日存款20000元,2016年8月1日存款10000元。被告于2016年国庆节期间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上载明:“欠条现借尤同旺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借款人:顾正俊2016年7月15日.注:春节前还清.顾正俊”,现原告索款未果,遂形成本诉。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以被告名义出具的借条一张予以证明,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有原告提交被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明,本院予以采信,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利息3分,主张被告从2016年8月1日起按月息2分承担相应利息,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但原、被告在借条上约定春节前还款,故可以3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1月28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要求被告承担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正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尤同旺借款30000元并承担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1月2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顾正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中支行,账号:62×××54)审 判 长 刁永祥人民陪审员 谷 虎人民陪审员 杨海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胡 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