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8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马西明与马永孝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西明,马永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8执451号申请执行人马西明,男,汉族。被执行人马永孝,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马西明与马永孝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西明与被执行人马永孝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389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05元,申请执行费108元),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2015)佳民初字第008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武生审判员 柴小荣审判员 高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白雄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