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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6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云南群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司祥慧、李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云南群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司祥慧,李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6执175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负责人:李大军。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隆、雷志鑫,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云南群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祥慧。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司祥慧,女,1987年7月31日生,汉族,官渡区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被执行人:李智,男,1965年10月17日生,彝族,官渡区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杨、高鲲,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云南群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司祥慧、李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云南群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司祥慧、李智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勇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范和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