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5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赵军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户,赵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415号申请执行人:高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户。被执行人赵军,男,住四川省高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赵军罚金纠纷一案中,高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户申请执行标的3000元,全部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川1525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支付30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淑君审判员 严 强审判员 黄 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