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行终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余友清、武穴市四望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友清,武穴市四望镇人民政府,武穴市四望镇仓下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11行终1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友清,男,196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武穴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穴市四望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娜,该镇人民政府镇长。原审第三人武穴市四望镇仓下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志川,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余友清因与被上诉人武穴市四望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及原审第三人武穴市四望镇仓下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仓下村委会)承包土地补贴一案,不服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2016)鄂1182行初7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法院认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的规定,余友清与四望镇仓下村一组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但未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户与村组之间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并按合同的约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属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余友清的起诉。余友清上诉称,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判令镇政府按政策规定给付其耕种补贴15000元及仓下村委会赔偿违约金800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案中,余友清要求镇政府给付其政策性承包土地耕种补贴15000元及仓下村委会负担违约金800元均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余友清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子雄审 判 员 李 军审 判 员 刘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张艺馨书 记 员 高人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