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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民终1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秋菊、辛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秋菊,辛玉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民终14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秋菊,女,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辛玉成,男,198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上诉人刘秋菊因与被上诉辛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6)鄂2801民初3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刘秋菊以其在二审中无法提交新证据证明双方对利息进行了约定,对一审判决予以认可为由,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刘秋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秋菊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16元,减半收取1158元,由上诉人刘秋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南庆敏审判员  李 丽审判员  杨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何奕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