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424执9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超、黄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超,黄晖,黄建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9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超,男,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黄晖,男,198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黄建良,男,196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在执行王超与黄晖、黄建良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424执938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