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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21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学祥与王玉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学祥,王玉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521执224号申请执行人杨学祥,男,生于1963年11月7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执行人王玉彪,男,生于1965年4月17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宁0521民初51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学祥与被执行人王玉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学祥与被执行人王玉彪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杨学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宁0521民初5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龙审判员 任善春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田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