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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1民初6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天津卫荣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耐斯特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卫荣科技有限公司,天津耐斯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1民初6827号原告:天津卫荣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钟磊,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耐斯特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朴明吉,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卫荣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耐斯特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管辖,故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6月17日签订《构筑施工合同书》,该合同书第十八条约定:“1、甲、乙双方就本合同的解释和履行等事项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2、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应将有关争议提交至位于中国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故按照上述约定,双方已约定仲裁条款,双方应将纠纷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天津卫荣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4025元,诉讼保全费2770元,全部退还原告天津卫荣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龚士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于 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