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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7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耀尹、谭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耀尹,谭军,成都中集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成都纵合盈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74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耀尹,女,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宇,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岭梅,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军,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中集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物流中心中集大道555号。法定代表人:李志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少宾,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成都纵合盈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20号1幢7楼57号。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上诉人张耀尹、谭军因与被上诉人成都中集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公司)、原审被告成都纵合盈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合盈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5)新都民初字第3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耀尹、谭军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耀尹、谭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俊安审判员  滕 洁审判员  周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文钧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