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6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福翠与肖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翠,肖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6执142号申请执行人:李福翠,女,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被执行人:肖伟,男,汉族,四川省德阳市人。本院在执行李福翠与肖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7月10日,本院以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7)川3426执140号裁定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肖伟的住房公积金26427.53元,除去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7)川3426执140号案件案款24200元,还余2227.53元用于履行本案案款,本案案款尚余7772.47元未执行到位。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肖伟在各银行无存款余额、在公安部无车辆登记信息、在工商总局无公司注册信息、在房管国土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肖伟离开单位,无法联系,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李福翠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人东县人民法院(2016)川3426民初153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普正国审判员 雷光才审判员 周祥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陆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