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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民初1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郝学举与李一林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学举,李一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1598号原告:郝学举,男,汉族1966年月日出生,现住于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对岩镇。委托代理人何以华,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漫露,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一林,男,汉族,1953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康藏路。委托代理人姚江河,雅安市雨城区雨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郝学举与被告李一林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8年6月一致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直至2016年8月8日受伤。本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本案中,原告所诉劳动法律关系,已为仲裁委员会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经审查确属主题不适格,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郝学举得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长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 黄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