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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沈仕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仕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20刑初32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仕,男,1994年4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无业,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6日被抓获,次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璧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璧检公诉刑诉﹝2017﹞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仕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4月16日,被告人沈仕利用在重庆市璧山区金科中央公园城×栋×-×被害人万某家中住宿之机,将被害人万某放在卧室衣柜里的3颗足金转运珠、1枚金戒指、1个黄金吊坠、1对黄金耳环盗窃。沈仕将以上物品分别销赃至沙坪坝区一黄金收购点和璧��区来凤街道“回收典当”。经璧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以上物品价值人民币2660元。2、2017年5月1日,被告人沈仕利用单独驾驶被害人万某轿车之机,将万某放在轿车副驾驶储物箱内的建设银行卡盗走,在ATM机上取走现金2000元。3、2017年5月26日,被告人沈仕回到璧山区青杠街道青柳三路×栋×-×的员工宿舍,趁被害人钟某卧室无人之机,将钟薇薇的一条黄金手链和一枚钻戒盗走。沈仕将以上物品销赃至来凤街道“回收典当”。经璧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以上物品价值人民币3260元。2017年6月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沈仕抓获,沈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钟某人民币3700元,赔偿了被害人万某人民币6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沈仕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沈仕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仕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沈仕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仕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仕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详见执行通知书,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玲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 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