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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2民初1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建慧与被申请人朱胜利、李保成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慧,朱胜利,李保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2民初1507号申请人:杨建慧,男,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被申请人:朱胜利,男,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被申请人:李保成,男,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申请人杨建慧与被申请人朱胜利、李保成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45万元的财产。担保人王武军、赵素茹,担保人赵小霞分别以西工区玻璃厂南路67号院2幢XXX(洛房权证市字第00XX**号)、涧西区丽新路世纪华阳花园10幢XXX(洛房权证市字第00XX**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建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朱胜利、李保成价值4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景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何园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