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8民初5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县支行与沈慧欣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县支行,沈慧欣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502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县支行,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文路时代家园1号楼S7、S8、201。负责人郑明刚,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志增,该行员工。被告沈慧欣,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县支行与被告沈慧欣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使本院无法送达诉讼文书,原告的起诉属于被告不明确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县支行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58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赵彩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周丕岳书 记 员 王 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