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民申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张德岭、周长庄、赵传昌、杨树同与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辽河农场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德岭,周长庄,赵传昌,杨树同,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辽河农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12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德岭,男,195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会(张德岭之弟),住吉林省梨树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长庄,男,195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传昌,男,195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树同,男,194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英(杨树同之妻),住吉林省梨树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辽河农场。住所:吉林省梨树县孤家子镇。法定代表人:XX,该场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卉,吉林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德岭、周长庄、赵传昌、杨树同因与被申请人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辽河农场(以下简称辽河农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3民终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德岭、周长庄、赵传昌、杨树同共同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四条规定作出裁判。一、二审法院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就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调查取证。2.张德岭、周长庄、赵传昌、杨树同系1974-1975年被辽河农场(原四平市国营梨树农场)招收的新农工,落户为农工。原四平市国营梨树农场《关于认真执行〈国营梨树农场一九八六年经济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梨农政发〔1985〕第53号)第44条有明确规定,张德岭、周长庄、赵传昌、杨树同交纳40年的养老金内的提留粮款,尽了40余年的工人义务,就应该享有40年的退休待遇。3.40年来,张德岭、周长庄、赵传昌、杨树同按农工身份履行了交纳提留粮款和自费开垦耕地的义务,辽河农场如不承认张德岭、周长庄、赵传昌、杨树同的农工身份,需要返还张德岭、周长庄、赵传昌、杨树同多交纳的32%的提留粮款30万元和自1974年以来自费开垦的耕地。4.辽河农场应当依法交出其保管的张德岭、周长庄、赵传昌、杨树同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即职工登记表、考勤表、工资发放表等。请求:1.撤销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2016)吉0322民初87号民事判决和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3民终728号民事判决,并依法予以改判,支持张德岭、周长庄、赵传昌、杨树同的合法请求。2.判令张德岭、周长庄、赵传昌、杨树同与辽河农场存在40年的劳动关系,确立张德岭、周长庄、赵传昌、杨树同的农业工人身份,并由辽河农场为张德岭、周长庄、赵传昌、杨树同补齐40年工龄养老保险。补发张德岭、周长庄、赵传昌、杨树同到退休年龄少领取的退休金每人1200元/月。辽河农场依照原四平市国营梨树农场〔1985〕第53号文件第44条规定,为张德岭、周长庄、赵传昌、杨树同办理退休手续。3.如辽河农场拒不承认与张德岭、周长庄、赵传昌、杨树同存在40年的劳动关系,判令辽河农场无条件退回张德岭、周长庄、赵传昌、杨树同自1974年以来自费开垦的耕地6公顷/人和比农民多交10倍的提留粮款30万元/人。4.辽河农场承担张德岭、周长庄、赵传昌、杨树同的维权费用4000元/人。5.责令辽河农场交出保管的有关张德岭、周长庄、赵传昌、杨树同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辽河农场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正确,应驳回张德岭、周长庄、赵传昌、杨树同的再审请求。1.张德岭、周长庄、赵传昌、杨树同与辽河农场未建立劳动关系。(1)张德岭、周长庄、赵传昌、杨树同身份是农民。(2)张德岭、周长庄、赵传昌、杨树同承包辽河农场的土地,不能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3)张德岭、周长庄、赵传昌、杨树同不符合定级转正条件,也不在定级转正名额之内。(4)张德岭、周长庄、赵传昌、杨树同不属于应纳入养老保险范围的人员。2.张德岭、周长庄、赵传昌、杨树同与辽河农场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张德岭、周长庄、赵传昌、杨树同的再审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张德岭、周长庄、赵传昌、杨树同的第二项再审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4.张德岭、周长庄、赵传昌、杨树同的第二项再审请求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且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一、二审法院是否应对张德岭、周长庄、赵传昌、杨树同身份关系调查取证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涉及身份关系的;(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该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身份关系”是指涉及社会基本伦理价值、具有社会公共利益的属性的身份关系,如婚姻关系和亲子关系等。劳动争议中职工身份关系显然不属于上述身份关系的范围。因此,对张德岭、周长庄、赵传昌、杨树同关于一、二审法院应对其身份关系进行调查取证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确认劳动关系和补办养老保险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问题。(1)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张德岭、周长庄、赵传昌、杨树同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本院对张德岭、周长庄、赵传昌、杨树同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据此,社会保险待遇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本院对张德岭、周长庄、赵传昌、杨树同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3.关于返还30万元提留粮款的问题。张德岭、周长庄、赵传昌、杨树同未提交证据证实多交提留粮款的事实存在,依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4.关于返还维权费用的问题。张德岭、周长庄、赵传昌、杨树同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维权费用应由人民法院裁判保护的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5.关于责令辽河农场交出保管的有关张德岭、周长庄、赵传昌、杨树同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的主张。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据此,责令交出书证的需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下,二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本案中,张德岭、周长庄、赵传昌、杨树同未能举证证明辽河农场现在保管、控制职工登记表、考勤表、工资发放表等材料,且未在一审诉讼期间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因此,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解释关于责令对方当事人交出书证的适用条件。对张德岭、周长庄、赵传昌、杨树同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张德岭、周长庄、赵传昌、杨树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德岭、周长庄、赵传昌、杨树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付 丽代理审判员 宋 国代理审判员 赵希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孙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