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6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寸元与被执行人周兴全民间追索劳务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寸元,周兴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180号申请执行人杨寸元,男,汉族,1965年12月24日出生,住珙县。被执行人周兴全,男,汉族,1971年7月27日出生,住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26民初127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杨寸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兴全民间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2017年5月22日本院在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扣划了被执行人周兴全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存款4689元。尚有2386元未执行到位,经查未发现被执行周兴全其他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如下:终结(2017)川1526执18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宗庆伟审判员 秦孟驰审判员 李祖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 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