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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7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郜新军、王清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郜新军,王清利,张怀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76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郜新军,男,195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堂,郑州市管城区城东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清利,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堂,郑州市管城区城东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怀彬,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朝,河南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郜新军、王清利因与被上诉人张怀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4民初3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郜新军、王清利于2017年8月2日提交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郜新军、王清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郜新军、王清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8240元,减半收取14120元,由上诉人郜新军、王清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石红振审判员  邢彦堂审判员  薛永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 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