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高涛与攀枝花市恒源石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涛,攀枝花市恒源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执141号申请执行人:高涛,男,1970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恒源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金江镇钒钛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江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高涛与攀枝花市恒源石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2017年8月1日,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恒源石化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4执1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益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马 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