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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高涛与攀枝花市恒源石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涛,攀枝花市恒源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执141号申请执行人:高涛,男,1970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恒源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金江镇钒钛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江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高涛与攀枝花市恒源石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2017年8月1日,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恒源石化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4执1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益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马 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