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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02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卓玛次仁与龚选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玛次仁,龚选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1049号原告:卓玛次仁,女,1980年2月3日出生,藏族,打工,现住拉萨市城关区加荣村,身份证号码×××。被告:龚选学,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其他情况不详。原告卓玛次仁与被告龚选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卓玛次仁撤诉。案件受理费141.25元,减半收取计70.63元,由卓玛次仁负担。审判员 仁丹旺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德  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