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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谢小平与永康市暖宝玖工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小平,永康市暖宝玖工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527号原告:谢小平,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杰,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永康市暖宝玖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唐先镇横洋村后山路18号2楼。法定代表人:童建。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法定代表人:马云。原告谢小平为与被告永康市暖宝玖工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小平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小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原告谢小平负担。审 判 长 张 棉代理审判员 李 程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何国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