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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3执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向金德与祥云县隆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祥云县隆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3执保83号申请保全人向金德,男,1973年02月28日生,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被申请人祥云县隆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祥云县财富工业园区公共服务中心综合楼主楼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306429989XL。法定代表人曾鸣。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向金德与被申请人祥云县隆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08月02日对被申请人祥云县隆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祥云县土地开发投���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债权200万元中的45万元实施了冻结保全措施。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923执保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永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光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