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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3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权与被申请人慈文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权,慈文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3财保33号申请人:孙权,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住承德市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桂清(系孙权之妻),女,1962年5月17日出生,住承德市滦平县。被申请人:慈文静,女,1980年1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申请人孙权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慈文静驾驶的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孙权已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滦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慈文静驾驶的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安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