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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甘长清、付丽萍等与攀枝花市仁和区春天花园业主委员会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长清,付丽萍,攀枝花市仁和区春天花园业主委员会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411民初1015号原告:甘长清,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原告:付丽萍,女,196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奇志,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攀枝花市仁和区春天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攀枝花大道南段****号。负责人:钟连生,该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昌(系攀枝花市仁和区春天花园小区业主),男,196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仁和区。由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镇老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原告甘长清、付丽萍与被告攀枝花市仁和区春天花园业主委员会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长清、付丽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赵奇志、被告攀枝花市仁和区春天花园业主委员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即判令被告停止妨碍原告对攀枝花市仁和区春天花园小区幼儿园所有权的行使,不得干涉原告买卖上述物业;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登报消除对原告拥有合法产权的上述物业的不良影响;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原告与攀枝花市仁和区春天花园小区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及《补充协议》两份,均对建设依据、销售依据、价格、交接条件、产权证书办理等事宜进行了约定,并于2009年1月22日为原告办理了攀房权证仁私字第××、00××45、00××46号房屋所有权证,2009年5月18日办理攀国用(2009)第030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告购买该幼儿园后未更改该物业用途。被告在明知原告具有合法产权的情况下,采用诉前保全的方式申请冻结了该幼儿园,并于2017年3月24日发布公告,原告认为被告发布该公告对原告具有明确权属的该幼儿园所有权进行无端指责,败坏了原告的声誉,影响了幼儿园的正常教学工作。现依法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认可原告主张的发布公告的事实,但认为被告作为业主的执行机构有权利向全体业主告知相关情况,发布公告的行为是被告正常履行职责,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根据证据显示,幼儿园是公共配套设施,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不得重复销售和改建等。根据春天花园小区的管理规约,在涉及小区整体利益和公共利益时,被告有权提起诉讼维护业主的权益,费用也是由全体业主承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二原告系夫妻。2009年1月22日,攀枝花市房屋产权交易登记中心向原告甘长清颁发攀房权证仁私字第××、00××45、00××46号房屋所有权登记证,载明坐落于仁和区攀枝花大道南段1176号春天花园幼儿园房屋为原告甘长清单独所有。2017年3月24日,被告在攀枝花市仁和区春天花园小区内张贴《公告》一则,内容为:“仁和春天花园小区幼儿园是仁和春天花园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产权归属存有争议,买卖仁和春天花园小区幼儿园的行为可能导致买卖合同无效。为维护春天花园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仁和春天花园业主委员会代表仁和春天花园小区全体业主正在与有关部门接洽维权事宜,包括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产权争议。敬告有关单位和个人,买卖仁和春天花园小区幼儿园的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希望仁和春天花园小区全体业主发现再次转手买卖仁和春天花园小区幼儿园行为的及时向仁和春天花园业主委员会报告并加以制止。特此公告。”公告张贴至今,没有业主向被告汇报、制止二原告再次买卖幼儿园房屋的行为。目前,该公告已撤除。现二原告以该公告败坏了其名誉为由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庭审中,被告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就张贴公告的行为给二原告带来的不便代被告向二原告进行了口头道歉,但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房屋所有权登记证、公告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幼儿园房屋系原告以购买的方式取得,并在房产管理部门办了产权登记。被告认为该房屋的权属存在争议,应当通过法律途径妥善解决,但被告以在春天花园小区内张贴公告的方式对幼儿园的房屋权属进行评价,该行为不当。现该公告已撤除,被告的侵权行为亦不存在,且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行为确已对其名誉产生了实质影响,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被告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已代被告向二原告进行了口头道歉,双方应本着解决矛盾的态度妥善解决争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甘长清、付丽萍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甘长清、付丽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华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瑶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