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民辖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凤台县宣宏商贸有限公司与倪海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凤台县宣宏商贸有限公司,倪海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辖12号原告:凤台县宣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河东亿联开发区B01栋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591448148H(1-1)。法定代表人:叶滨,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倪海波,男,1979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凤台县宣宏商贸有限公司与倪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凤台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凤台县宣宏商贸有限公司诉称,倪海波在经销原告宣酒期间,拖欠部分货款,故于2015年12月2日向原告出具欠货款14550元的欠条一份。此后,被告归还了部分货款,尚欠原告9810元。现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81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凤台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被告是其院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其院不宜审理此案,故请示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的被告是凤台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凤台县人民法院以其不便行使管辖权为由报请我院指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孙 根审判员 曹祝萍审判员 魏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 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