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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民初3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董建全与凌从才、马绍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建全,凌从才,马绍起,李照群,李洪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3732号原告:董建全,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凌从才,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马绍起,男,195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李照群,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李洪志,男,195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董建全与被告凌从才、马绍起、李照群、李洪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董建全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董建全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建全撤诉。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计245元,由董建全负担。审判员 蒋 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白祥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