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民初3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董建全与凌从才、马绍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建全,凌从才,马绍起,李照群,李洪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3732号原告:董建全,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凌从才,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马绍起,男,195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李照群,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李洪志,男,195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董建全与被告凌从才、马绍起、李照群、李洪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董建全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董建全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建全撤诉。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计245元,由董建全负担。审判员 蒋 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白祥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