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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支行、山东海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支行,山东海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郭苏泉,丁元花,郭啸,杨丽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初177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支行,住所地日照市烟台路中段。诉讼代表人:龙庆祥。被申请人:山东海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绿洲南路66。法定代表人:郭苏泉。被申请人:郭苏泉,男,195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丁元花,女,195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郭啸,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杨丽丽,女,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支行与被申请人山东海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郭苏泉、丁元花、郭啸、杨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6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海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郭苏泉、丁元花、郭啸、杨丽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抵押和其他处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许崇安审判员  何茂田审判员  王东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徐美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