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孙鲁艳、陈天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鲁艳,陈天新,陈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491号申请执行人:孙鲁艳,女,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陈天新,男,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陈丽平,女,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孙鲁艳与陈天新、陈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陈天新、陈丽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孙鲁艳借款100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天新名下银行存款49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庞爱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洪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