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更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汪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汪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788号罪犯汪莉,女,1964年9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汉族。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初字第00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万元。刑期自2010年8月11日起至2018年8月10日止。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渝高法刑终字第000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6)渝05刑更13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9月10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汪莉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汪莉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二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汪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根据其财产刑履行情况,酌情予以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汪莉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雪梅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何燕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