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民初2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简阳市佳旺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彭友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阳市佳旺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彭友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0民初2725号原告:简阳市佳旺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贾家中小企业园W-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746931186F。法定代表人:杨青旭。委托代理人:汪文秀,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友谊,男,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简阳市佳旺饲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彭友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简阳市佳旺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日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阳市佳旺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5元由原告简阳市佳旺饲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肖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