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4民初1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娅芬与万保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娅芬,万保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4民初1686号原告:张娅芬,女,汉族,1964年10月11日出生,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被告:万保禄,男,汉族,1970年11月16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原告张娅芬与被告万保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庭审过程中,原告张娅芬于2017年8月2日以与被告万保禄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有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娅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张娅芬负担。公告费200元,由原告张娅芬负担。审 判 长 袁定刚审 判 员 谭永国人民陪审员 薛贵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