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24民初1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娅芬与万保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娅芬,万保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4民初1686号原告:张娅芬,女,汉族,1964年10月11日出生,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被告:万保禄,男,汉族,1970年11月16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原告张娅芬与被告万保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庭审过程中,原告张娅芬于2017年8月2日以与被告万保禄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有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娅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张娅芬负担。公告费200元,由原告张娅芬负担。审 判 长  袁定刚审 判 员  谭永国人民陪审员  薛贵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