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民初1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市亚泰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亚泰塑业有限公司,李彬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民初1981号原告:成都市亚泰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闽川,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腾精,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彬,男,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威远县界牌镇。原告成都市亚泰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成都市亚泰塑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市亚泰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邱仕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古江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