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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3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云与邱君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邱君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3275号原告:李云,女,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同萍,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君海,男,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原告李云与被告邱君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邱君海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方 华人民陪审员  郭家强人民陪审员  伍维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