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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执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程红亮、靳运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红亮,靳运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653号申请执行人:程红亮,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菏泽市小区东门。被执行人:靳运锋,男,197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菏泽市牡丹区村701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红亮与被执行人靳运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702民初53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标的额为11165元。现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未能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702民初53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思颢审判员  范河君审判员  胡大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郑红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