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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3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强,薛彩花,何振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3277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男,1982年4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王强,男,1962年8月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被告:薛彩花,女,1965年2月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被告:何振艳,女,1978年7月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强、薛彩花、何振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强、薛彩花、何振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高亚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尚 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