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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颜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101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释放,同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941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1月15日,被告人颜某某饮酒后驾驶出租车行驶到某区某路某路段超车时,与杨某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致使杨某某的车被任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追尾,任某某报警,颜某某在现场等待交巡警出警后查获颜某某。经鉴定,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6.1mg/100ml。被告人颜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颜某某对此无异议,颜某某所在出租车公司已赔偿被撞车辆的损失。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颜某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颜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2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曾钟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