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2民督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尚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尚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湘0422民督10号申请人: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云集镇雅园南路88号。法定代表人:邬小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宏伟,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衡南县。被申请人:吴尚风,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云集镇白冲村大土组,户籍所在地为衡南县。申请人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2012年6月8日被申请人吴尚风在衡南农商银行云集支行贷款80000元用于养殖业,2013年6月8日到期后拒不履行还款的义务,并提供了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借款人居民身份证为证。要求被申请人吴尚风给付申请人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40766.75元,合计120766.75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吴尚风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40766.75元,合计120766.75元。申请费100元,由被申请人吴尚风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妮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文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