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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财保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乾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徐敬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敬海,董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财保50号(2017)吉0723财保5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乾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乾安县乾安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志被申请人:徐敬海,现住在乾安县。被申请人:董艳华,现住在乾安县。本院于2017年7月3日依乾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以(2017)吉0723财保50号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的存款61.71万元予以冻结,执行过程中,乾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徐敬海、董艳华已经履行合同义务为由,撤回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宋利存款61.71万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36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岳成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肖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