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9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义乌市诺姆童装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义乌市诺姆童装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9661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0067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10100号600室。法定代表人:瑞米.颜尼,商务及法务高级副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姣,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诺姆童装厂,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钓鱼矶**幢*号。经营者:安阳,男,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义乌市诺姆童装厂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叶 飞人民陪审员 王瑞盈人民陪审员 王 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 记员 陈佳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