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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杨开力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开力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29刑初8号公诉机关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开力木,男,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1978年5月19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捕前住积石山自治县徐扈家乡五十里铺村六社**号。2001年6月20日因犯出售、运输、购买假币罪,被甘肃省积石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1月10日因犯诈骗罪,被西藏那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1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甘肃省积石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7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16年8月18日被临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临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6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夏县看守所。辩护人方玉光。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临州检公诉刑诉〔20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开力木犯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临夏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晓元、线小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开力木及其辩护人方玉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夏州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7日14时许,临夏县公安局民警在甘肃省合作市合作南二级公路收费站抓获驾驶×××车的被告人杨开力木,后在收费站以南600米处一山坡草丛内查获杨开力木藏匿的毒品可疑物两块。经计量并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合计净重708克;检出海洛因成份;海洛因含量为70.46克/100克。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事实当庭出具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杨开力木无视国法,大量运输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杨开力木的刑事责任,同时,杨开力木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犯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庭审中,被告人杨开力木对自己受他人雇佣运输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从案发地草丛中查获的毒品不是自己从云南运输上来的同一毒品。其辩护人认为:本案证据存在较多疑点,包括案件线索来源、涉案现场、毒品到案、抓获被告人的时间、特情参与等问题存在疑问;另因本案被告人具有犯罪未遂、受雇运输、坦白情节、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小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7日,被告人杨开力木受”马称”(另案处理)雇佣前往云南运输毒品。2016年8月17日14时许,临夏县公安局民警根据侦查获悉的线索,在甘肃省合作市合作南二级公路收费站抓获驾驶×××车的被告人杨开力木,后在收费站以南600米处一山坡草丛内查获杨开力木藏匿的毒品可疑物两块。经计量: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合计净重708克。经临夏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提取到的毒品可疑物检出海洛因成分。经甘肃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提取到的海洛因含量为70.46克/100克。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物证毒品(照片)、手机、运毒车辆(照片)。二、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7月中旬,侦查中发现三名积石山籍男子预谋从云南将大宗毒品运输到我州,7月28日指派一名马仔到达云南,预谋运输大宗毒品近期抵达州内。2016年7月28日立案侦查。2、侦破经过一份:证实公安机关从一起盗窃案中发现本案被告人杨开力木有贩毒嫌疑,进而进行侦查发现该杨活动轨迹、筹措资金情况,经过技侦协助抓获杨开力木,缴获了毒品以及提取、审讯概况等。3、户籍证明、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杨开力木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杨开力木2001年6月20日,因犯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被积石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1月10日,因犯诈骗罪被西藏那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7月30日刑满释放。2013年1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积石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7月21日刑满释放。4、调取证据通知书、156XXXX****机主信息及2016年7月26日至2016年8月17日通话记录:证实该手机号机主信息为本案被告人杨开力木,2012年6月21日开通。2016年7月26日至7月28日,该号码用户位置为甘肃临夏,7月28日为兰州,7月28日至8月1日为云南昆明、大理、丽江,8月1日至8月12日为大理、丽江,8月12日至8月17日为云南丽江、四川攀枝花、云南丽江、四川攀枝花、云南丽江、四川攀枝花、西昌、攀枝花、西昌、康定、阿坝、甘肃甘南。其中与杨开力木供述的”马称”187XXXX****,从8月2日至15日有56次通话记录,其中多数为杨开力木主叫对方。5、调取证据通知书、农行卡×××(杨开力,积石山支行)2016年7月3日至2016年8月9日交易明细:证实2016年7月27日马尕奴转存该卡4万元,8月1日杨海比卜转存该卡11000元。6、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杨开力木积石山县农村信用联社卡×××,2016年1月20日至2016年8月14日交易明细:证实2016年8月5日该卡存入10万元,当日该卡取走196000元。7、调取证据通知书一份及杨开力木于2016年8月4日在农业银行大理支行取款凭证一份:证实杨开力木从尾号1314农行卡取款26000元。8、调取证据通知书、杨开力木于2016年8月4日在大理市农村合作银行古城支行南国城分理处取款凭证二份:证实在尾号0706卡存款款25000元。9、调取证据通知书一份及杨开力木于2016年7月30日、8月5日在大理市农村合作银行取款凭证三份:证实7月30日往自己0706卡存款15000元,8月5日取19.6万元,8月5日向马玉花×××青海农村卡帐户存款19.6万元。10、调取证据通知书两份及马玉花×××于2016年6月21日至8月20日的交易明细一份、业务凭证:证实8月5日该卡转入19.6万元,8月11日向云南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朱雪谦×××卡转入13700元。取款凭证二张取款5.2万元。11、调取证据通知书一份及西昌市轸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车合同一份,行车轨迹图6页:证实杨开力木于2016年8月14日16时租得×××轿车,并从攀枝花行至临夏州的行车路线。12、调取证据通知书一份及杨开力木在攀枝花银杏宾馆入住及押金凭证一份:2016年8月12日17时18分入住。该宾馆证明一份,证实入住视频无法调取。13、调取证据通知书一份及大理市博雅酒店记录一份:证实2016年7月28日23时33分杨开力木入往。14、调取证据通知书一份及大理市绍霖客栈入住记录一份:证实杨开力木于2016年8月1日12时29分至8月12日12时38分入住。证明一份,证实入住视频无法调取。15、调取证据通知书一份及丽江市永鑫源宾馆入住记录及证明一份:证实2016年7月31日18时45分至8月1日10时12分入住,无法调取视频。16、调取证据通知书一份及大理市千年古客栈入住记录一份:证实2016年7月30日11时38分入住。证明一份,证实视频无法调取。17、调取证据通知书一份大理市大华招待所入住记录一份:证实2016年7月29日14时13分入住,证明一份证实视频无法调取。18、调取证据通知书一份及丽江市南国宾馆入住记录一份:证实杨开力木8月12日19时17分入住。19、调取证据通知书一份及提取笔录一份,及单据2张:证实杨开力木于2016年8月16日入住若尔盖县花湖假日酒店。20、调取证据通知书一份查询单一份:证实杨开力木于2016年8月12日17时18分入住在攀枝花银杏宾馆。照片1张,证实2016年8月17日10时09分×××号车经过四川省若尔盖县黑河桥卡口。21、到案经过一份:证实抓获杨开力木经过及提取毒品的过程。22、侦查说明二份:证实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马称系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马玉花系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后民警多次追查马称和马玉花,均未找到,目前马称、马玉花均下落不明。23、侦查说明、情况说明各一份:证实(1)受案登记表与侦破经过对线索来源记载不一致的问题,我局在侦破一由积石山人组成的系列团伙盗窃案时,该案中的三名犯罪嫌疑人系吸毒人员,经过讯问得知三人所吸食毒品海洛因均来自积石山人(具体姓名不详),遂我局对线索进行核查,核查后发现三名积石山人有运输毒品的嫌疑,于是受理案件开展侦查,后我局在临夏州公安局技侦支队的大力协助下破获此案,抓获被告人杨开力木。(2)公安机关是如何找到被告人藏匿的毒品的问题。侦破该案的当日,我局民警兵分四路,一组在临夏州公安局技侦支队的协助下前往四川若尔盖县,一组在甘南州碌曲县收费站,一组在合作南收费站,一组在临合高速双城收费站。当日被告人从四川若尔盖县驾车出发后我若尔盖侦查组没有及时发现被告人动向,技侦部门发现被告人行踪时,被告人已驾车行驶到甘南州郎木寺境内,后若尔盖侦查组快速追赶并第一时间将该情况汇报指挥员,指挥员果断决定放弃在碌曲收费站设卡拦截,决定集中优势警力在合作南收费站设卡拦截,之后若尔盖侦查组在经过碌曲收费站后成功锁定嫌疑车辆并尾随嫌疑车,当嫌疑车距离合作南收费站大约一公里左右时停在公路边,尾随车辆为了不引起被告人的怀疑停在远处观望,嫌疑车停了五分钟左右后驶进收费站,后设卡民警一举查获嫌疑车并抓获被告人杨开力木,民警依法对嫌疑车和被告人身体搜查,进行仔细搜查未查出毒品可疑物,经现场审讯被告人杨开力木称车上没有毒品,后尾随侦查组反映嫌疑车在距离收费站大约一公里处停留过四五分钟,民警遂押解被告人到嫌疑车停留的地方寻找毒品,后在嫌疑车停留公路边一小山丘的草丛中查获藏匿的毒品海洛因,后民警将杨开力木带到临夏县公安局进行审讯,杨开力木交代了在收费站大约一公里处发现警察设卡查车,便将车停留在公路边将毒品海洛因藏匿于公路边一小山丘的草丛中的犯罪事实。(3)犯罪嫌疑人杨开力木自称是积石山公安局特情一事。该案侦破后,我局多次联系积石山公安局对杨开力木自称是积石山县公安局特情一事开展核查,积石山公安局答复杨开力木在2013年前系该局特情,但2013年1月25日该人因贩卖毒品被积石山县人民法院判刑后,积石山县公安局根据相关规定撤消了该人特情身份,并将其特情档案销毁。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1、临夏县公安局辨认笔录一份、照片四张:证明2016年8月18日14时15分,杨开力木对藏匿毒品的具体地点进行了指认。辨认笔录一份:证实2016年8月31日华周加辨认出杨开力木是其打了十万元钱的人(2016年8月5日给杨开力木尾号为180706信用社卡打10万元)。辨认笔录一份及照片一张:证实2016年9月1日14时10分马二洒对与自己和华周加一起贩虫草的杨开力木进行了辨认。2、提取笔录一份及照片17张:证实抓获杨开力木时从其身上扣押单据5张(包括给马玉花打款单据),银行卡2张、皮套1个,身份证2张,驾驶证一本、手机一部、行车证一本、钥匙一把、×××别克车一辆等事实。3、扣押清单一份:证实2016年8月17日公安机关从杨开力木身上扣押驾驶证一本、行车证一本、身份证1张、车钥匙一把、×××别克车一辆、手机一部、现金900元。四、鉴定意见1、临夏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鉴定意见书(2016)199号:证实从检材中检出海洛因成份。2、鉴定事项确认书一份及临夏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手印检验鉴定书(2016)01号意见书一份及比对照片3张:检材为从包装毒品的白色塑料袋表面提取到的嫌疑手印一枚、样本为杨开力木十指指纹捺印样本。鉴定意见:送检的嫌疑手印为杨开力木右手拇指所留。3、临夏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DNA个体识别检验报告书(2017)137号:从毒品包装及犯罪嫌疑人杨开力木随身物品中提取的可疑斑迹中均未检出DNA分型。4、甘肃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意见书(2016)160号:检材中海洛因含量为70.46克/100克。五、证人证言1、杨海比卜2016年8月29日证言:证实2016年8月初其给杨开力木卡上转了11000元钱。是生意合伙后退的钱。2、杨木洒2016年8月25日证言:证实杨木洒将一辆别克小轿车卖给了积石山的马尕奴,杨木洒让马尕奴将车款和欠款、修车费合计40000元打到了弟弟杨开力木的农行卡上。2016年7月28日左右的一天晚上。杨开力木说从2016年5月份以来赌博输了大约5万多元,虫草生意赔了4万多元,他告诉我他要去西宁卖他收的虫草,还告诉我要是他暂时无法回来就让我把别人欠他的钱要哈,让我暂时先花着。当时我就怀疑他要去贩毒,我也就当时问了他,他说他不去贩毒,是要去卖草。由于他欠了一屁股债,我听别人说他好像还在别人处借了钱,加之以前他贩过毒,于是我怀疑他要去贩毒。3、马尕奴2016年8月24日证言:证实与杨木洒证明的内容一致。4、华周加2016年8月31日证言:证实和杨开力木一起合伙做虫草生意,8月3日杨开力木给我打电话,说他在临夏急需用钱做生意,让我给他打十万元钱,我于2016年8月5日在杨开力木给我发的账号上打了十万元现金,是一张农村信用社的卡,户名为杨开力木。5、马二洒2016年9月1日证言:证实回到积石山县城后杨开力木说是用钱哩,我就从积石山县农行取了8万元给了杨开力木。今年8月初华周加给过杨开力木10万元钱。6、王泽飞2016年8月29日证言:证实2016年8月14日,杨开力木在王泽飞租赁公司租看一辆白色别克牌小型越野车说去成都。7、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证言:证实抓获被告人当日,首先侦查组在经过碌曲收费站后成功锁定嫌疑车辆并尾随嫌疑车,当嫌疑车距离合作南收费站大约一公里左右时停在公路边,尾随车辆为了不引起被告人的怀疑停在远处观望,嫌疑车停了五分钟左右后驶进收费站。后设卡民警抓获被告人杨开力木,并依法对嫌疑车和被告人身体搜查。进行仔细搜查未查出毒品可疑物,经现场审讯被告人杨开力木称车上没有毒品。后尾随侦查组反映嫌疑车在距离收费站大约一公里处停留过四五分钟,民警遂押解被告人到嫌疑车停留的地方寻找毒品,后由侦查人员在嫌疑车停留公路边的一小山丘的草丛中查获藏匿的毒品海洛因。六、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今年七月份的一天,大概20多天前,我在青海西宁的时候,一个叫”麻乃”的人给我说:”你云南下去拿一趟”东西”,700克”东西”拿上来后我给你给五万块钱”。然后我就答应了他,他给我了一部手机,我就拿上了,然后那个人给了我六万两千块钱,说二千块钱当我的路费,六万块钱你先拿上,剩下的钱到云南后给我打钱,我就把其中的六万块钱存到了我在积石山县的农村信用社的卡上了,之后我就定了一张7月28日兰州飞昆明的飞机票,7月28日早上我就坐车去了兰州火车站,到兰州火车站后我直接买了火车站到中川机场的高铁票,去了中川机场,然后从中川机场坐了去昆明的飞机,下午5点多到昆明机场后我给”麻乃”打了个电话,说我到昆明了,”麻乃”给我说你坐个车直接大理去,然后我打了个出租车,去了昆明到大理班车的汽车站,在汽车站150元坐了一个私家车去了大理下关,到下关后我先在一个宾馆住下了,宾馆的名字我忘了,住了一天因为离吃饭的地点太远了,第二天我就换了一个招待所,然后我就打了个出租车去了大理古城,在古城找了个宾馆住了十天左右,期间8月4日的时候”麻乃”给我打电话说:”我给你发个银行卡号,你给那个银行卡上打上十九万六千元,剩下的钱你先垫上,回来我一起给你给。”原先我信用社的卡上本来就有一万五,加上”麻乃”给的六万,一共是七万五,我农行的卡上还有两万五,钱不够,我就给和我一起做虫草生意的一个青海的藏族朋友打了个电话说:”我们的虫草卖掉了没有,卖掉了的话你给我把钱打过来,然后他就给我信用社的卡上打了十万元钱。”第二天8月5日,我就把农业银行卡里的两万五千块钱取出来存到信用社的卡里,然后从信用社的卡里取了十九万六千元,然后打到了”麻乃”告诉我的一个卡里(卡号:×××),然后8月12日的时候下午3点左右,”麻乃”来电话说”东西”到了,你去大理市医院那等着,我就租了一个电动摩托车去了,我去之后”麻乃”又来电话说:”你去沃尔玛超市门口有一团卫生纸包裹的一个纸条,你拿上后去沃尔玛超市存包的储物箱把东西拿上。”然后我就去沃尔玛超市门口把卫生纸包裹的密码纸条拿上了,拿上后我就去沃尔玛储物柜D2号把”东西”拿上了,当时我看D2号储物柜里放着一个纸手提袋,里面放着一个牙膏和一块香皂,然后就是一大块用透明胶袋包裹的”东西”。拿上”东西”后我就把”东西”装在了一个纸箱子里,然后把”麻乃”给我的那个手机扔进了洱海,骑着电动摩托车回了大理古城,到古城后我就直接坐了去丽江的班车去了丽江,到丽江后找了个旅馆住下了,我把装”东西”的纸箱子扔了,把”东西”装在了一个透明的食品塑料袋里,第二天我就挡了个私家车给了他20元钱去了永胜县,然后在永胜县又挡了个私家车给了30元去了华坪县,然后我看到有查车的,我把”东西”埋在了荣将镇的一个高速路边,然后坐车去了攀枝花市,在攀枝花的一个宾馆住了两天,没机会把”东西”拿回来,我就又坐了车去了西昌市,在西昌市一个宾馆住了一晚上,第二天7月14日我就在西昌市的一个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车牌号为×××的白色别克牌越野车,然后开车直接去了攀枝花的华坪县去拿我埋在路边的”东西”到了晚上9点半左右,我到华坪县埋”东西”的地方转了一转,看没有人我就把”东西”拿上了,拿上后我就直接放在副驾驶的座位上,因为我想着如果遇到查车的我就直接可以把东西从窗户扔出去。然后开车往西昌方向走,快到西昌的时候车没油了,我就在快到西昌的一个镇子下了高速,然后把”东西”埋在了高速路边,然后我就找了个小旅馆住下了,第二天早上7点左右我去找埋”东西”的地点,结果找不到了,一直找到中午都没找到,我就又开车上了高速,朝攀枝花方向走,走了一段从高速下去掉了个头朝西昌方向走,快到西昌的时候从之前埋”东西”的那个高速路口下了,下去后找到了我之前埋在那的”东西”,拿上后我就开车直接去了四川凉山州的丹巴县,到丹巴县后我就找了一个宾馆,我就把”东西”放到了驾驶位的座位底下,然后把车钥匙存在了宾馆吧台,然后第二天早上十点多的时候我就又开上车从丹巴县往若尔盖县开,一直到晚上十点左右到若尔盖后我就把东西藏在一个公路边,我就找了一个宾馆住下了,今天早上十点左右我开上车后把”东西”拿上就往临夏方向走,走到快到合作收费站的时候,我看收费站有查车的,我就把车停在离收费站500米远的地方,然后问路边一个骑摩托车的过路人前面在干嘛?那个人给我说查车呢,我就问是交警查车还是什么人?他给我说是警察查车呢,我害怕”东西”被查到,就把”东西”藏在了路边一个坡坡的草丛里,然后开车往合作收费站走,到收费站后就被你们抓获了,然后从草丛里搜出了我扔在那里的”东西”。具体多少我不知道,”麻乃”告诉我说是700克。总共是十九万六千元,具体多少钱一克我也不知道。”麻乃”我只知道他是青海省西宁人,40岁左右,偏胖,身高一米八左右,其他的我不清楚。”麻乃”答应给我五万元钱,但是现在只拿了”麻乃”的六万二千元钱,我自己还垫了十三万四千元。我有两张银行卡,一张信用社的,卡号为×××,还有一张农业银行的,卡号为×××。”麻乃”让我打钱的那个银行卡号是×××。我所使用的电话号码是156XXXX****。车是我在西昌市的一个租赁公司租的,车牌号为×××,白色的别克越野车,当时说租3天,一天300元,押金3000元,一共3900元。我告诉他们我是做虫草买卖的,我租车去成都收虫草。到合作二级公路收费站附近发现警察查车后将毒品藏在公路边草丛中时毒品的包装情况:毒品装在一个纸制白色小手提袋中,毒品外面用一个白色食品袋盒里,再往里是用宽透明胶带缠住的用黑色食品袋包里,毒品外形是块装的。前面你们对我进行讯问时我对你们说了谎,我现在要把事情的真相说出来争取宽大处理。我在前面告诉你们老板叫”麻乃”这件事我说了谎,其实老板叫马称,他是云南大理人,现在在西宁居住,他的老婆是四川人,马称的电话是187XXXX****。马称在西宁做毒品生意哩。马称的姐夫是我们积石山别藏人,名叫马俩俩,在西宁坐呢,去年车祸中死了,我和马俩俩认识哩,我是通过马俩俩在三年前认识的马称。2016年5月份,我和马二洒去西宁兴海做虫草生意,当时合伙人还有一个兴海的藏民,名字叫华白,我们在兴海合伙收了三十多万远的虫草,由于当时虫草价格不好,所以收购虫草一直没有卖出去,快到开斋节时我有事去了趟西宁,我在西宁一牛肉面馆遇见了马称,当时马称问我生意怎么样,我告诉马称生意不好,因为我通过别人知道马称是云南人,在做毒品海洛因生意,于是我顺便告诉马称要是有好一点的毒品生意把我也叫上,之后我们二人各自回去了,我就返回到了兴海,到兴海后我和马二洒将收的虫草给了华白,让华白找时机卖掉,由于快开斋节了,我和马二洒便从兴海往家里走,走到西宁时我和马二洒便在西宁住了两晚,在西宁的一天下午我在西宁东关大寺附近的天桥上遇见马称,马称说是让我帮他到云南取一趟毒品,还说是要把货拿上来给我五万元钱,在路上的开销给一万二千元,我当时问马称毒品有多少时,马称告诉我说是大概六七百克,之后马称给了我62000元,拿到钱后我就答应了马称帮他到云南去取毒品,之后我和马二洒就返回到了临夏积石山,到积石山我和马二洒收虫草的钱还有十一万元,之后我拿了八万元,马二洒拿了三万元,到了7月下旬的一天,马称给我打来电话,让我去云南,于是我就去了云南,到了云南后马称说是他手头缺钱,让我把购买毒品的钱先垫上,为了挣五万元的运费,我就自筹了十三万六千元钱,加上马称给我的六万元,打在了马称给我的账户上,之后按照马称在电话中的指示一步步取毒品,毒品取上后就往西走,走到合作时被你们抓了。马称给62000元钱时只有我们两个人。我前面给你们说的我扔手机的那件事是我编造的,其实我这次去云南就是用我装有电话卡的苹果手机跟马称联系的,根本就没有什么老年手机,也没有扔进洱海这件事。(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七张,对讯问、辩认、搜查、称量、抓捕证据进行了固定,并调取了大理古城农合银行、大理古城农合银行南国分理处、复兴路支行存、取款视频;南国宾馆入往过程视频;大理沃尔玛储物柜存取毒品过程视频。上述证据在庭审中已全面出示、宣读,并经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证据间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被告人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人杨开力木庭审中辩解从案发地草丛中查获的毒品不是自己从云南运输上来的同一毒品的辩解理由,经查:对于本案的涉案毒品,对毒品的包装形态及藏匿毒品的过程,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即有过供述,其供述内容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一致;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证人证言及视听资料均证实了起获毒品的过程,且鉴定意见证实毒品的外包装上的指纹系被告人杨开力木所留。综合以上证据,可以确定从案发地现场起获的毒品系被告人从云南运输至案发地现场后,因躲避前方侦查人员稽查而临时藏匿的毒品。被告人的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对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存在证据疑点、被告人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辩护人所提案件线索来源、涉案现场、毒品到案、抓获被告人的时间、特情参与存疑等问题,公诉机关均作了合理解释和说明,且有其他在案书证、证人证言、试听资料等证据证实。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杨开力木受他人雇佣,从云南运输毒品至甘肃境内,其运输毒品的行为不应以是否到达目的地作为区分犯罪既、未遂的标准;被告人杨开力木到案后虽对部分犯罪事实予以承认,但对主要犯罪事实不如实供述,其行为不构成坦白。故辩护人对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开力木无视国法,受雇运输毒品,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被告人杨开力木2013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再犯运输毒品罪,属累犯,同时构成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为依法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正常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开力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查获的被告人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 军审 判 员  马志宏代理审判员  吴贵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马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