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民终3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青岛市西海岸医院、徐竹君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市西海岸医院,徐竹君,王旭光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31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西海岸医院。法定代表人:王新生,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兴国,山东瑞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艳霞,山东瑞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竹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旭光。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轩晨,莱州文昌路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坤,莱州市程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青岛市西海岸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徐竹君、王旭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5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原审判决未能查清患者王锡山的死亡后果与青岛市西海岸医院的诊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对于王锡山治疗骨科疾病和肺癌疾病的相关医疗费用未作区分,对王锡山欠付的相关费用未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524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青岛市西海岸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彭虎成审判员  王昌民审判员  于水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兵书记员  肖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