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8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颜君良与陈洪福、林永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君良,陈洪福,林永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8337号原告:颜君良,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陈洪福,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林永江,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颜君良与被告陈洪福、林永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2017年8月2日,原告颜君良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君良撤诉。案件受理费2235元,减半收取1117.5元,由原告颜君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蔡敏艳 来自: